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巴水驿村三组(戴家湾40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由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由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25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由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由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自2020年3月16日至3月30日,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2018年,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苏某某招收了一批需要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将这批考生资料一部分交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另一部分交给王某甲,后王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余某某均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再通过孔某某联系他人,并支付了人民币三万元,在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插入1份公示信息名单。
2018年9月14日,其中一名考生陈某某咨询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发现上述内容为虚假,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及余某某、王某甲、苏某某明知在天门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败露后,仍然探寻其他途径力求能办出证书。后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孔某某联系他人办理河北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018年11月8日,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搜查出档案袋11个(内含11本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物品。
2018年11月23日,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与万某某的住所**,1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证书、4枚公章(河北省公有经济组织人民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非公有经济组织人民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物品,该证书及公章均为冯某某在武汉广埠屯购买所得。
2018年11月24日,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电脑中发现一份伪造的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关于曾庆飞等481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和《天门市2018年度工程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当日,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的车上扣押了二级建造师证书2本、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本等物品,该证书为李某甲在武汉广埠屯购买所得。
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杨志等43名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系伪造,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均系伪造证件。经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上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有30人不在合格名单中,6人无法确认是否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物证随案移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户籍信息、考生名单、天门人社局网站截图、说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查询证书真伪的函》的回复、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证书查询情况的复函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某某某、孔某某、余某某、王某甲、苏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聊天记录;5.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冯某某刑事责任,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李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栋**,联系方式132774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联系方式1322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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