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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向木主覃某某购买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拾义村4林班19.1小班的一片速生桉林木,黄某某、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并外运销售。2020年10月22日,冯某某、黄某某运输木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达6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59739****;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07872****;

2.案卷壹卷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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