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庙**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1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东路**号。因犯有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11月3日被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号**小区**幢电梯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二小粒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分别0.08克、0.09克,共计:0.17克)卖给购毒人员吴某某后立即离开。16时许,吴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时,被告人冯某某叫吴某某直接到他家楼下找他的同居女友韦某某购买毒品。16时30分许,经事先与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韦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号**小区**幢一楼人行道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三小粒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0.1克、O.06克、O.09克,共计0.25克)卖给购毒人员吴某某。接着公安民警将吴某某控制住后,便跟踪被告人韦某某至该幢楼的24楼2408房间门前将其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韦某某处缴获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从吴某某处分别缴获二粒和三小粒毒品。随后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家中埋伏守候。1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外出回来一进房间就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冯某某处缴获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冯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毒品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分别为0.42克、0.25克,二犯罪嫌疑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伟颖
2018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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