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94********,汉族,专科毕业,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2019年11月7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5********,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幢**号。
上列二被告人,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取得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99号“花样年花样城”小区二期**栋**单元**号住户李某某遗忘在入户门上的钥匙。2019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邀约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该房门外,开门进入后,盗得现金人民币7100元及“戴尔”牌M02e1NO:PP38L型笔记本电脑1台、山寨“苹果”牌iphone7手机1部、“华为”牌T1-701ua型平板电脑1台后返回成都市区。被告人冯某某分得4400元,被告人陶某某分得2700元及上述财物,后陶某某将上述财物销赃获款人民币100元,均予以耗用。经鉴定, 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山寨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带领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被抓获归案,带领民警找到上述财物,民警均依法扣押后发还给李某某。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亲属赔偿李某某人民币3600元;次日,被告人陶某某亲属赔偿李某某人民币3500元,李某某谅解被告人冯某某、陶某某。
被告人冯某某、陶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陶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秉超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2份、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材料24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被告人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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