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30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驾校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君山区****产业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晚,谭某某(在逃)欲找被害人刘某乙的麻烦遂喊史某某(在逃)帮忙,后史某某邀集被告人冯某某、陈某甲及陈某乙、张某某(均在逃逃)赶至本市岳阳楼区**路“**网吧”寻找刘某乙。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网吧门口遇见刘某乙等人后与其发生争吵,后冯某某、陈某甲两人走到网吧附近一角落,由陈某甲提着一个背包回到网吧门口与刘某乙继续争执,此时冯某某开始动手殴打刘某乙等人,陈某甲等人亦上前帮忙对刘某乙等人拳打脚踢。期间,陈某乙从陈某甲手中拿过背包并从中拿出一把砍刀对刘某乙砍打。经鉴定,刘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家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2019年9月7日,陈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谅解书、收条、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鲁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平安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8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冯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时陈某甲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故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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