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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陆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三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海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北海市****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海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受人雇请,驾驶“桂钦1****”铁壳船根据雇请人的指示前往越南装运冻品,冻品装运完成后,两被告人又在雇请人的指示下驾驶“桂钦1****”铁壳船从越南开往中国境内,于2019年8月8日17时许,在北纬21°25’、东经109°33’ 附近海域被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无合法手续冻品一批。经清点,该批冻品共 3633件,净重97.52吨。经北海海关鉴定,该批牛杂、鸡杂类冻品来自来自禽流感疫区美国,禽流感疫区、口蹄疫疫区越南,为禁止进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违反海关法规,规避海关监管,受他人雇请运输来自禽流感疫区美国,禽流感疫区、口蹄疫疫区越南的冻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受雇为他人运输走私的冻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向

2020年11月13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卷,光碟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目录壹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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