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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郭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8〕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州市番禺区**楼镇**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州市番禺区**楼镇**街**号。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新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3日,在阿明(另案处理)指使下,被告人冯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驾驶“汕尾008*”船行驶到香港水域购买加注红油70余吨,并根据阿明安排于1月4日返航至本市洪梅镇桥东路一带,通过一无牌铁船的协助,当场向车牌号为“鄂J05****”的油罐车过驳红油。过驳过程中被海关民警当场查获,冯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见状弃船跳水逃逸,民警将现场查获的车、船及所载红油等带回检查。经当场称重,“汕尾008*”船装载红油40.94吨(日用柜除外),“鄂J05****”油罐车装载红油31.33吨。经检测,上述红油均为0号红柴油,经鉴定价值为455301.00元。经海关计核部门认定,本案偷逃税款163507.65元。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新沙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同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新沙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及搜查笔录,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汕尾008*”船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从香港偷运红油入境,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走私普通货物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在走私普通货物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方

2018年5月30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8207****03, 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59*******,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9********。

2、移送案卷材料6册(含检察卷)。

3、红油72.27吨、无挂牌铁船一艘、“汕尾008*”船一艘、“鄂J05****”油罐车一辆,均暂扣海关,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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