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路**号院**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转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8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镇**村**号,现住址邢台市襄都区**街。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号,现住址邢台市**路**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邢台市桥西区**区**号,现住址邢台市信都区**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于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对被告人夏某某分案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上线“为人民服务”, 2020年3月开始雇佣夏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合伙按照上线“为人民服务”的指使,在河南省长葛市帮助其收、发快递买卖成套的银行卡、手机卡、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账户结算卡。经查实,冯某某帮助上线“为人民服务”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结算卡共计509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432套。冯某某共获利44800元钱,已将赃款缴纳到新河县公安局涉案账户中。
二、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收买他人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胡某某两套、解某某一套、李某甲两套、耿某某两套、柴某某两套、畅某某两套、刘某甲一套、刘某乙一套、李某乙一套、田某某两套、王某某三套、吕某某一套、王某甲两套、杨某甲一套、杨某乙一套、武某某一套、辛某某一套、杨某丙两套、杨某丁一套、于某甲一套、张某丙一套、赵某甲两套、赵某乙一套、蔡某某两套、任某某一套、何某某一套、于某某两套、孙某某三套、李某丙三套营业执照,共计四十六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其中,办理了对公账户结算卡的有:胡某某一套、解某某一套、耿某某一套、畅某某一套、王某某一套、王某甲一套、辛某某一套、杨某某一套、于某甲一套、蔡某某一套、孙某某两套,共计十二套银行结算卡。郑某某共获利20000元钱,已将赃款缴纳到新河县公安局涉案账户中。
三、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申办的四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于辛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孙某某给郑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胡某某三套、解某某六套、韩某某两套、程某某三套、王某乙五套,共计十九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共获利5000元钱,已将赃款缴纳到新河县公安局涉案账户中。
四、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帮助郑某某收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胡某某一套、王某某一套、孙某某一套、任某某一套、王某甲一套、何某某一套、李某丙三套,共计九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共获利5000元钱,已将赃款缴纳到新河县公安局涉案账户中。
五、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急需用钱,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将自己办理的五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于于某某、郑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共获利2500元钱。
六、被告人张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经朋友武某某介绍,将自己办理的两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于于某某,共获利200元钱,已将赃款缴纳到新河县公安局涉案账户中。
七、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于某某,后将自己办理的六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于于某某,共获利4000元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扣押的冯某某的组装电脑、营业执照等物品;2.书证:杨志伟等人注册营业执照信息及银行开户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杨某丁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尼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郑某某、孙某甲、张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冯某某U盘中提取的验卡记录、发货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上线“为人民服务”收、发快递,帮助买卖成套的银行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结算卡,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买卖他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结算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郑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买卖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张某甲帮助郑某某申办、买卖他人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出售自己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青 陈起增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2********。
3.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78********。
4.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7********。5.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9********。
6.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0********。
7.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3********。
8.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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