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2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4日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的事实
2016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邸某某趁无人之际,从滦南县安各庄镇富贵园小区车棚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摩托车一辆,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33元。
二、抢夺的事实
2020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邸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经事前预谋,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乐亭县庞各庄乡王庄子村委会附近十字路口处,趁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贾某某不备时,将其颈部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后驾车逃匿。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897元。
2020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邸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经事前预谋,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滦南县南堡镇廒上渔业村宽心街上,趁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杨某某不备时,将其颈部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后驾车逃匿。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225元。
被告人邸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豪爵牌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3证人赵某某、周某某、邸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8行车记录仪录像资料、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邸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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