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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屯**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屯**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驾驶京Q****9号“东风”牌汽车来津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送货返回时,途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鑫路与津沽大街交口附近,见路边停放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9****3号的“春歌”牌共享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27元)无人看管,便产生盗窃之念,遂将该电动车装车窃走,运至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屯**村内的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内匿藏。当日,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电动自行车运行异常,根据GPS定位系统找到电动车。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刑事责任。鉴于该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富生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现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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