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3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甲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乙路**号**幢**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定损员,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园**幢**室)。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等人通过利用他人名下车辆伪造交通事故、编造虚假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其中被告人冯某某作案五笔,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9250元。被告人许某甲作案二笔,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9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伪造其妻子徐某某名下的苏A2****号车辆在南京市玄武区言河路与苏A1****号车辆发生碰撞,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950元。
二、2017年5月,被告人许某甲、冯某某等人伪造被告人许某甲父亲许某乙名下的苏A7****号车辆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与苏A0****号车辆发生碰撞,骗取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人民币9400元。
三、2017年9月,被告人许某甲、冯某某等人编造被告人许某甲父亲许某乙名下的苏A7****号车辆在南京市鼓楼区金燕路与苏A5***甲号车辆发生碰撞的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人民币9900元。
四、2017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伪造其妻子徐某某名下的苏A2****号车辆在南京市栖霞区太龙路与苏A8****号车辆发生碰撞,骗取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500元。
五、2018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伪造其妻子徐某某名下的苏A2****号车辆在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与苏A5***乙号车辆发生碰撞,骗取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500元。
2019年7月14日、7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取得被害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险理赔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晨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91290****、1381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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