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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蓝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9********,户籍地广西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住广州市南沙区**宿舍区临时板房。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广州市南沙区**宿舍区临时板房。被告人蓝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0********,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村**号,住广州市南沙区**宿舍区临时板房。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晚上,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四涌桥水闸旁,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冯某某负责背着电瓶拿着竹竿,被告人蓝某某负责用网兜捕捞被电晕的鱼,被告人骆某某负责照明,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共捕获水产品约2.06市斤。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被缴获。经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作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产保护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及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上述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蓝某某、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865****(冯某某)、1305805****(蓝某某)、1997831****(骆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3份。 

4、作案工具电鱼工具1套,包含有电鱼机1台、竹竿2根(带有渔网)、电瓶1块、电线若干、水桶1个、手电筒1支等被扣押,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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