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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花园**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街道**居委会**道**座**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在本区小谷围街广外西路“方圆美食”店铺吃宵夜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走路碰到被害人林某甲,几句口角后,被告人冯某某便推打被害人林某甲,一旁的被告人肖某某见状持塑料餐椅打砸被害人一方人员,同时被告人冯某某也持塑料餐椅打砸,拳打脚踢,打斗中,致使被害人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头部等处受伤(其中,被害人王某某、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被人拉住,被害人一方人员趁机离开现场,被告人冯某某追赶,被告人肖某某从上述店铺内拿出一把菜刀也跟着追赶,但均没有追上被害人。被告人冯某某随即返回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同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锋

检察官助理:卢静怡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卷二册、光盘一册八张。

3.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肖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三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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