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家住通辽市奈曼旗**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6********,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家住通辽市奈曼旗**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退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蒙*****的东风风神SUV越野车从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抵达云南省耿马县**镇。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到境外缅甸南邓支付了购毒款。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和白某某在耿马县**镇先后两次接取到从境外购买送来的毒品,后在住宿的宾馆内一起将毒品进行重新包装后藏匿于越野车内。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驾驶着藏匿有毒品的越野车,根据事先计划好逃避边境检查站的路线由**镇至耿马县城,再从耿马县城经**前往云县。当日12时30分许,当二被告人驾车行驶至云县超限检测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二人所驾驶的越野车油箱里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袋,净重2007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其运输毒品车辆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涉案物品提取、扣押、现场指认、毒品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走私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共同对走私的毒品数量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安鸿
2019年5月6日
附:
1.本案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孟定海关缉私分局。
3.移送本案公安卷7册,光盘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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