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汉族,高中文化,亳州********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冯某某在不清楚办理公租房所需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发送虚假广告谎称交钱可以办理本市谯城区********小区50至120平方米公租房,交钱后15天至3月内成功入住公租房且终身入住,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冯某某发送虚假视频谎称已为他人成功办理多套公租房,冯某某以提成的方式让吴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等人通过********为其发送虚假广告宣传,招揽客户,冯某某以收取办理公租房费用为由直接或者通过吴某某等人收取被害人吕某某等90余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091200元,冯某某将部分被害人办理公租房费用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其余费用用于个人消费。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冯某某以亳州市网办的名义向被害人发送公租房申请办理虚假短信。
被告人王某某在不清楚办理公租房所需的条件下,明知自己无能力为不符合条件的人申请办理公租房的情况下,以收取办理公租房费用为由直接或者通过冯某某、刘某某等人收取被害人翟某某等人费用共计80余万元,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经济开发区配租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谎称公租房已成功办理,签订该合同就可入住公租房,后王某某将收取的费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娜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