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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57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村。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6日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冯某某受唐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为其介绍购毒者。2019年4月20日左右,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冯某某想购买毒品,经被告人冯某某居间介绍,王某某在平阳县向唐某某购买了500元毒品海洛因。

2.被告人王某某受唐某某委托为其介绍购毒者。2019年4月底的一天,熊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想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唐某某确认后将唐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了熊某某,后熊某某在平阳县向唐某某购买了400元毒品冰毒(约0.3克)。     

3.被告人熊某某受唐某某委托为其介绍购毒者。2019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某想购买毒品,被告人熊某某联系唐某某后带着李某某至唐某某位于平阳县的家中,李某某向唐某某购买了500元毒品冰毒(约0.4克)。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在温州市三戒毒所被公安民警押解至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在宜宾市戒毒所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熊某某2020年5月11日在温州市三戒毒所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分别与他人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熊某某现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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