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河南开封市鼓楼区**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屯**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8月12日17 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经预谋后,骑电动车来到开封市**大街和**路交又口中国电信网络机房处,将一个中国电信网络分光器盗走自用。
2020年8 月13 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三人经预谋后,开车来到开封市**苑小区、**大道与**路交叉口、**路西段、**新村等地点的中国电信网络机房处,共盗窃十一个中国电信网络分光器用于自用。
2020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经预谋后,开车来到开封市**路与**路交叉口中国电信网络机房处,盗窃三个中国电信网络分光器用于自用。
2020年8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经预谋后,开车来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县**街**九里中国电信网络机房处,将四个中国电信网络分光器盗走用于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某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证实了被盗财物价值;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现场概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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