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到涟水县兴隆路和高速度交汇的涵洞处,窃得铝芯电缆线180余米,价值人民币27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高智慧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