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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熊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新沂市,住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新沂市,住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工班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新沂市,住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志军,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王某甲挂靠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接盐城快速路网三期工程桥梁结构及桥面工程3标段(QNl-2,主线全部及匝道下部结构)工程。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熊某某为施工现场总负责人、被告人任某某为架子工班组负责人,被告人冯某某为木工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架子工班组负责人,在负责搭设现场模架时,违反规定要求,未搭设上述工程QN1-2标第5联架体水平防护坠网且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被告人熊某某作为施工现场总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隐患排除治理工作不到位。2019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木工班组长,在对高处拆模人员现场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及未落实相关模架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违规安排被害人程某甲等人在上述工程QN1-2标第5联进行模板拆除施工作业,被害人程某甲在模板支架钢管上用撬棍拆除木方及模板时,因身体失稳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甲系高坠致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所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任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全部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现浇箱梁支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盐城市人民政府“8.8”事故调查组出具的《盐城快速路网三期工程“8.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任某某、王某丙、贺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任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涵

2020年824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徐州市新沂市**镇黑**村**组**号;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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