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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梁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暂住址琼海市**镇**路附近出租屋。2018年5月2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7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队**号,现住琼海市**镇**路**花园**栋**室。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琼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7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队**号,现住琼海市**镇**苑**栋**单元**房。2013年12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3月9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24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队**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和林某某(案发时15岁)等人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学记大排档处吃宵夜,期间黄某甲打电话给被害人邓某某,叫邓某某来一起吃宵夜,但邓某某不太领情,黄某甲便电话里说了邓某某几句。过了一会,邓某某来到学记大排档处找黄某甲,两人闲聊时发生了争吵,梁某某让邓某某小声说话,但被邓某某大声质问,黄某甲便动手打了邓某某一巴掌,接着梁某某就从桌上拿起一个饭碗丢砸邓某某的头部,导致邓某某头部流血。邓某某被打后便往学记大排档对面mito酒吧后面停车场处跑去,冯某某、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林某某等人见状就追过去继续分别用塑料椅子、拳脚对邓某某的背部、胸口、肋骨等部位进行殴打,导致邓某某多处受伤。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0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乙于2020年10月22日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已赔偿给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为祥

                       2020 年10月24日

                                   

:1.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8977****、1550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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