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于2018年**月**日至**月**日,在高州市**镇开设野外赌场,以“翻摊”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每晚朱某某(已判刑)负责赌场选址,后通知庄家冯某某和股东林某甲、林某乙,朱某某和望风人员林某丙准备赌具供人参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林某丙、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刑罚;被告人林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被告人林某甲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现羁押在高州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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