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于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将被害人王某某(男,47岁,山西省人)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门前的“酷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0元。涉案电动车已灭失。
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乙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芹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6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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