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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2000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4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巷**号)。2013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1000元;2015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4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门,偷走放于屋内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黑色钱包1个。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后将所得款项挥霍。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邢某某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71337****;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73137****;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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