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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上肇东市**镇**村**组**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村**段**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至18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李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实施盗窃行为,冯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负责偷窃电动摩托车,先后三次在**秘密窃取三辆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三辆电动摩托车总价格达人民币5709.33元。案发后盗窃的三辆电动摩托车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翟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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