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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中国**局**部,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县**镇**村**组**号。2015年6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太原市**区**工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以逃避检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冯某某提供其本人身份住址以及照片电子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做假证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并指使做假证人员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及身份证,后通过QQ转账支付人民币400元。2019年12月3日10时30分许,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及身份证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婷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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