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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权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社区**区**号。被告人权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吉利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冯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11月15日,被告人权某某分两次在荥阳市*****蟒蛇养殖场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5条球蟒,并将购买的球蟒放置于家中进行饲养繁殖。2018年至2019年年底,权某某以等价交换的形式将自己饲养繁殖的4条球蟒出售于被告人冯某甲。冯某甲将其中两条球蟒予以出售。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冯某甲、权某某住所处查获的蛇为:蛇目蟒科球蟒,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被告人权某某、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冯某甲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权某某、冯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等;2.证人某某、冯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权某某、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云南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冯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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