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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曹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路街道**村**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路**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在广州市、佛山市禅城区**手低价转让为噱头,通过张贴虚假宣传广告,使用虚假发票,利用“鲁大师”软件虚构电脑配置等方式,以低配置电脑冒充高配置品牌电脑,对黄某某、梁某某、徐某某、余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等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经统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9700元。  

2020年8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花园**座**房将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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