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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张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87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本区同济路999号“**烧烤店”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6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区同济路999号“**烧烤店”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现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杜柏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3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魏明,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4年1月因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徐梦全,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2016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军涛,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路**路弄堂内一民宅。2014年6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毕京旺,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现住上海市**路**弄**号**室。2010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2008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浙江省仙居县**乡**街村**街**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周大见,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在沪无固定住所。2009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队**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庙**镇**室。

上述14名被告人于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庄**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2017年10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张军涛、毕京旺、魏明、王某甲、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2月起,在本区**路**号开始合伙经营“**烧烤店”,同年3月下旬,被害人徐某乙在本区杨行镇**路**号租赁店铺,经装修后于4月26日开张试营业,亦取名“**烧烤店”。冯某某、张某甲知晓上述情况后经商议预谋,以徐某乙经营同类烧烤店、怂恿原店内员工跳槽、影响其店生意等为由,组织被告人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魏明、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王某甲、张军涛、毕京旺、曹某某等人,以及陈某乙、周某乙、马某某、刘某乙、金某某、夏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4月26日17时许,从本市徐汇、浦东、虹口、宝山等地先后赶至水产西路162号徐某乙经营的**烧烤店内,采用霸占座位、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摆场、滋扰,并在民警接报处置期间,以消费等为由继续纠缠,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秩序。

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张军涛、毕京旺、魏明、王某甲、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宝山区杨行镇**路**号“**烧烤”店店主,和**路“**烧烤”原员工张某丙是好朋友,也认识**路“**烧烤”合伙人张某甲,其因准备开烧烤店,被张某甲知道后,就找其不许其开在宝山城区,其之后又看中**路店面,盘下来后就开了“**烧烤”,张某丙也跳槽到其店工作。2019年4月26日下午五点,其店刚开张,冯某某、张某甲就带了二十多个年轻人来霸着位置,其就报警了。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原本是**路**烧烤的员工,但做的不开心,就想到**路**烧烤店做,4月24日,冯某某还找其谈过,让其不要去,其不肯,被冯某某扇了耳光。4月26日17时,其在**路**烧烤店备货,看到冯某某来了,就赶紧回避了。后来听老板说他们都被带到派出所去了。

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6日,徐某乙在**路**烧烤店第一天开张,让其去帮忙,其去了以后,到17时许,突然来了10几个人,都是年轻男子,不说话就把位子占满了,其中有个带头男子,徐某乙认识的,问他什么意思,那个男子说给你捧场,然后坐下,之后陆陆续续又来了几十个男子,把2层楼都坐满了,也不点菜,徐某乙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那个男子就点了一些东西,然后警察就把他们带走了。

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路“**烧烤”店员工,徐某乙找其合伙开店,但冯某某、张某甲都不同意,之后其和冯某某、张某甲在安信广场合开了新店,后来其得知原**路“**烧烤”店员工张某丙辞职以后跟着徐某乙去了徐某乙**路新店,冯某某、张某甲很生气,就商量召集人员去徐某乙烧烤店霸座。2019年4月26日下午其到店里,看到已经有很多年轻人,张某甲和冯某某对他们说,到**路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座着,报警就点一串羊肉串,所有费用冯某某和张某甲出。之后他们就一起去了**路徐某乙的烧烤店,没多久,警察就来了。

5.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甲前妻,其知道张某甲的朋友徐某乙在杨行也要开一家和张某甲一样的烧烤店,还把张某甲店里干活的张某丙拉去合伙,进货渠道之类也带走了。

6.证人周某乙、马某某、刘某乙、金某某、夏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艾某某、成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分别被杜柏龙、徐梦全、张军涛、陈某甲等人召集至本区**路**烧烤店霸座的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各涉案人员处扣押手机情况。

8.陈某甲、魏某甲、陈某乙、张军涛等人的微信记录分别证实,陈某甲、张军涛召集人员到**路的过程;徐某乙新开店与冯某某之间的矛盾;魏某甲知道霸座情况。

9.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民警2019年4月26日17:16至**路烧烤店执法,民警执法时,店里人员开始点菜,至18:00,民警将店内人员带至派出所。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11.被害人徐某乙出具的《谅解书》,对被告人杜柏龙予以谅解。

12.《刑事判决书》、《公安专业档案查询》证实,本案相关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13.《人口信息查询》证实,本案被告人身份情况。

14.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张军涛、毕京旺、魏明、王某甲、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为形成非法影响,雇佣、指使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张军涛、毕京旺、魏明、王某甲、曹某某,受人指使后纠集他人或被纠集,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张军涛、毕京旺、魏明、王某甲、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柏龙、魏明、徐梦全、张军涛、毕京旺、周大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张军涛、毕京旺、魏明、王某甲、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微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魏某甲、刘某甲、杜柏龙、孙某某、徐梦全、胡某某、陈某甲、周大见、张军涛、毕京旺、魏明、王某甲、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十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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