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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15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汽油,其中向宋某某(已判决)销售汽油累计金额81185元,向李某某销售汽油累计金额36374元,向吴某某销售汽油累计金额7752元,向闫某某销售汽油累计金额3310元,合计非法经营数额128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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