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7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益林,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某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集团)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 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义乌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王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经营义乌某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 黄某某、陆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等(均另案处理)经营义乌某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盱眙某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安徽某戌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戌企业孵化器公司)、安徽某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并积极招收胡某某、余某某、邹某某、左某某、汪某某、方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赵某某、黄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先后开发各种手机贷款 APP,运用网络、短信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各种借款 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 ID 密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在 APP 操作过程中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肆意进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前期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 25%至 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 日,之后又通过话务员“推荐”, 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 7 天 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 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采用电话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友、锁定苹果手机 ID 等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黄某某、陆某某等人于 2018 年 4、5 月开始先后在江苏盱眙、安徽池州、浙江义乌等地注册公司,负责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其中义乌某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注册成立,租用义乌市神州路 251 号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易家园区 3 号 3、4 楼为公司办公场所,盱眙某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租用江苏盱眙县宝山路3号蓝源财富中心为公司办公场所,安徽某戌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安徽某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于2018年先后注册成立,租用池州市梅龙镇江南产业集中区为公司办公场所。黄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沈某某、顾某某、姚某某、程某某等人为总监,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 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余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汪某某、董某某、方某某、汪某某、左某某等人为催收组长,朱某某、郑某某等人为稽查及 400 售后组组长。钱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为催收员工。上述催收人员在明知贷款 APP 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的情况下,仍积极采取电话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友、锁定苹果手机 ID 等手段追讨借款,引诱借款人续期,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使用“催收话术”来规避政府打击。
(一)、赵某某团伙涉及的放贷APP和平台数据如下: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5439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19万元以上。阿尔法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9698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4051万元以上,总既遂1.37亿元以上。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1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9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3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万元以上。艾洛维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320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01万元以上,总既遂422万元以上。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97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万元以上。抱金砖1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3284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266万元以上,总既遂1.65亿元以上。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630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万元以上。抱金砖2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3292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795万元以上,总既遂1.7亿元以上。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0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9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78万元以上。放心贷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31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19万元以上,总既遂250万元以上。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45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万元以上。富贵舟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489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358万元以上,总既遂2848万元以上。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12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万元以上。海螺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745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000万元以上,总既遂1745万元以上。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 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82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万元以上。及时雨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5069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889万元以上,总既遂8959万元以上。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1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万元以上。借了发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7665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422万元以上,总既遂2.1亿元以上。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9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万元以上。卡卡西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695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700万元以上,总既遂2395万元以上。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0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1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万元以上。玲珑心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33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96万元以上,总既遂330万元以上。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58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3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8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万元以上。趣蚂蚁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010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296万元以上,总既遂1307万元以上。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39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万元以上。闪电花花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8671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496万元以上,总既遂1.21亿元以上。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8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27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9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9万元以上。圣女果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596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631万元以上,总既遂1227万元以上。
总共骗取被害人虞某某、万某某(均乐清籍)、马某某等人总既遂金额10.0124亿元以上。
(二)个人参与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1月份入职,系催收话务员,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份入职,系催收话务员,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3月份入职,系催收话务员,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钱某某自动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冯某某现已退赃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现已退赃5万元;被告人钱某某现已退赃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公司登记信息、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虞某某、包某某、万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邱某某、汪某某等多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截图、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有退赃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旭
检察官助理:徐彬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取保候审(冯某某联系手机151896*****、张某某联系手机157571*****、钱某某联系手机18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捌册、补充材料陆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