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张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等6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北淮淀村垃圾清运工程对外公开招标。被告人冯某某为承揽该工程,在明知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借用天津市宁河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围标,后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分别指使被告人郑某乙、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分别以所借资质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围标。最终,天津市宁河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73900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等6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等6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洋

检察官助理:陈廉慧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现在居住地候审。

2.卷宗四册,共计7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