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渭城区**路**院**号楼**单元**层**户。2019年9月26 日,因盗窃被渭南市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来到临潼区文化西路“群星莱骊”3+小区6号楼103室,见被害人包某某忙于室内装修,趁机将一部小米牌6X型手机盗走。经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4元。
2.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来到阎某某宝安紫韵小区23栋1单元13楼西户,见被害人穆某某忙于室内装修,趁机将一部OPPO牌R15手机盗走。经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30元。
3.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来到阎某某剑桥公馆小区10号楼1单元5楼东户,见被害人纪某某忙于室内装修,趁机将一部魅族牌Note8手机盗走。经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包某某、穆某某、纪某某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 白 斌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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