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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工程维修部工程师,住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号楼**单元**(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晚20时50分至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共谋盗窃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部存放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部工人生活区的一批镀锌钢管,由被告人张某某掩护,由被告人冯某某租用鲁A******小货车,分两次将该批镀锌钢管盗走,后存放在冯某某妻弟亓某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镇**村院落中。经鉴定,不同型号不同长度镀锌钢管共计874.6 米,价值人民币23916元。现镀锌钢管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公司运费30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被传唤至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盗物品价值表、被盗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赔偿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亓某某、高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济价认定[2019]2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因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物品已退还被害公司,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建军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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