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湾**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二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
2.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
3.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
4.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一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
检察官助理 李金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五十八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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