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早上,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博翠大道花果山小学工地外,趁无人之机,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将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4元。
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向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照片、购车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文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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