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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社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实行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实行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十二月饭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将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右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挫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系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在侦查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被害人就诊病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长伟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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