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文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2月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8年4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吸毒,于2009年2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后于同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09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于同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李达,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乡**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区**幢**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姚李达、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余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通过电话联系、当面出码等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谢某某、戴某某、陈某乙、金某某进行投注参赌,其中出码给谢某某50000余元、出码给戴某某50000余元、出码给陈某乙20000余元、出码给金某某50000余元,累计出码170000余元。
2、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文文从张某甲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王某某进行投注参赌,累计出码给王某某300000余元。
3、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分别从张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周某某进行投注参赌,累计出码给周某某110000余元。
4、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姚李达从张某甲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黄某某、包某某进行投注参赌,其中出码给黄某某100000余元、出码给包某某500000余元,累计出码600000余元。
5、2017年年底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张某甲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的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邹某某进行投注参赌,累计出码给邹某某70000余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姚李达、陈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魏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褚某某、戴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周某某、邹某某、史某某、魏某乙、黄某某、包某某、胡某某、余某某、马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姚李达、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姚李达、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孙文文、姚李达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陈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文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人瑜
检察官助理 陈向东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孙文文、蔡某某、姚李达、陈某甲现均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证据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