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刘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联系电话135********。
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7日,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冯某某,投资人为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章某某。
2018年起,李某甲、熊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肖某某、李某乙、马某某(已判刑)先后受雇于**有限公司,以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物业**栋、龙岗区**街道**工业区**路**号等地为仓储、生产、销售等经营点,以印花机、烫印机、电动叉车、喷刻机、刻字机、电脑等设备为生产、销售工具,将购进的“白板衣服”通过贴标、打包、外销等流程,大量加工生产假冒李宁、彪马、斐乐注册商标的T恤、卫衣。并通过多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吴某甲负责财务、工商变更等。
2019年3月7日上午12时,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坪地派出所民警在龙岗区**街道**工业区**路**号现场缴获印花机6台、烫印机1台、电动叉车2台、喷刻机1台、刻字机1台、电脑7部;缴获彪马注册商标标识20536个、李宁注册商标标识568个、斐乐注册商标标识1586个;缴获待加工生产假冒卫衣的“白板卫衣”共74450件;缴获生产完毕的假冒彪马卫衣1800件、李宁卫衣32件、彪马T恤230件、斐乐T恤104件。经注册商标权利鉴别,以上成品服饰均为侵犯彪马、斐乐、李宁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卫衣128/件、T恤59元/件),现场缴获的成品卫衣、T恤价格共计人民币254202元。
民警同时在现场另缴获个性定制图案(非注册商标)成品衣服若干。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被抓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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