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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叶某甲等贪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任万宁市**镇**村委会**,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任万宁市**镇**村委会**,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任万宁市**镇**村委会**主任,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任万宁市**镇**村委会**主任,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任万宁市**镇**村委会**员,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海南省****公路万宁**段征地拆迁期间,征地范围包括万宁市****村委会区域内部分土地。时任**村委会********组长的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三次召集**干部的被告人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在**村委会办公室开会。冯某某提出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交界的地上的树苗和**村委会辖区内的**公路旁的椰子树作为青苗补偿对象,申报青苗补偿款给大家发补贴补助,并且强调要以个人的名义申报并存进个人账户。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都觉得可以从中获取利益,均表示支持冯某某的意见。冯某某、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商量后决定以林某甲和**员吴某某个人的名义申报青苗补偿款。其中以林某甲名义申报了桉树等青苗841棵,补偿款25695元;以吴某某名义申报了椰树203 颗,补偿款115913 元。申报都顺利审批通过。2016年5月9日,这两笔青苗补偿款分别付到林某甲、吴某某的个人账户上。在款项拨付前,由于有群众向纪委举报**村委会虚报青苗款,冯某某、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害怕被追究责任,决定将这两笔款转存到**村委会公款账户。2016年5月16日,这两笔款共141608元存入**村委会公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叶某乙、吴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身为**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犯罪是由冯某某组织策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主犯;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8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叶某甲、周某某、林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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