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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刘某甲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8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内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8月1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8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8月28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77********,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5197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22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79********,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月21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7月23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宋某乙不符合收押条件,当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闫某某、宋某甲、刘某甲、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秋天,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合伙在**乡**村西赵某甲老家开设赌场,赌场内组织分工明确,李某某、赵某甲负责往赌场拉赌客,被告人冯某某同赵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向赌客放高利贷,并由专人负责抽头、放哨,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钱箱子。该赌场陆续经营二十余天,每场参赌人员二十多人,共抽头渔利46万余元。

2、2013年9月份,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合伙在**村杨某某(另案处理)家开设赌场,赌场内组织分工明确,李某某等人负责往赌场内拉赌客,冯某某、李某某负责放贷抽头,王某某负责看着钱箱子,该赌场经营十余天,每场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

3、2013年腊月,刘某乙、李某某合伙在柏乡县**乡**村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场地由宋某乙提供。闫某某、宋某甲、李某某负责召集附近的赌客,李某某、尹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刘某乙共同出资十万元,由尹某某负责在赌场专门放贷记账和要账,冯某某在赌场负责抽头,刘某甲、闫某某在赌场参赌并负责给赌客发喜钱,宋某乙、李某某安排人员负责为赌场放哨。每次参赌人员十几人到二十几人不等,赌场共经营了二十多天,该赌场在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闫某某、宋某甲、刘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闫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闫某某、宋某甲、刘某甲、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年11月23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被告人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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