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江苏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平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尊勇,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1********,江苏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平房。2015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207221970********,江苏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平房。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驾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甲路与*乙路交口的**广场**号楼工地,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冯某某翻墙进入**广场**号楼工地内,采用液压钳剪电缆的手段,盗窃放置在工地缠绕在木轴上的未使用的新电缆线若干,被告人冯某某协助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装入面包车内,后由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将盗窃所得电缆线销赃并获利人民币5635元,得款挥霍。
2、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再次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甲路与*乙路交口的**广场**号楼工地,翻墙进入**广场**号楼工地内,采用液压钳剪电缆的手段,盗窃放置在工地缠绕在木轴上的未使用的新电缆线若干,后驾车将盗窃所得电缆线销赃并获利人民币23770元,得款挥霍。
3、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再次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甲路与*乙路交口的**广场**号楼工地,翻墙进入**广场**号楼工地内,采用液压钳剪电缆的手段,盗窃放置在工地上缠绕在木轴上的未使用的新电缆线若干,后驾车将盗窃所得电缆线销赃并获利人民币4000元,得款挥霍。
4、2020年3月初,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再次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甲路与*乙路交口的**广场**号楼工地,翻墙进入**广场**号楼工地内,采用液压钳剪电缆的手段,盗窃放置在工地上缠绕在木轴上的未使用的新电缆线若干,后驾车将盗窃所得电缆线销赃并获利现金人民币2000元,得款挥霍。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共同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为5635元;被告人冯某某参与共同作案一起、单独作案三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林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将作案车辆等物品依法扣押。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摄像头杆拭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冯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19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730×10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物品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工地负责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左某某、罗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冯某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犯罪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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