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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严某某等盗窃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63********,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现住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号。2008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201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 2020年4月1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现住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号。201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少昌,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号。1991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于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陈少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冯某某、陈少昌从江西省前往浙江省开化县**城**市场伺机窃取茶叶。当日11时许,三被告人至开化县商贸城茶叶市场后,被告人严某某在市场**幢**号**店内将一袋茶叶盗走,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当日13时许,途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时,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家门口晾晒的一个腊猪脚盗走。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10410元;被盗腊猪脚(火腿)价值688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严某某、冯某某、陈少昌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册、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陈少昌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陈少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陈少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陈少昌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起主要作用,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陈少昌起次要作用,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少昌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陈少昌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少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茶花

检察官助理:叶挺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严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陈少昌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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