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2019年12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F****号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庄对开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联系电话1371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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