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冯*,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唐河县**,现住址: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9日中午和晚上,被告人冯*和其朋友在泌阳县下二门吃饭,期间均饮用了白酒,不能表述清楚饮用有多少的白酒。晚上饮酒后,冯*驾驶豫R209P1吉普牌小型汽车离开下二门,向南行驶经过埠江镇回唐河。当晚21时08分许,当其驾车经过油田原农场门前道路,进入埠江镇中兴路向西,沿31 2国道行驶至埠江镇江河村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40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县埠江镇卫生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4969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冯*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 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冯*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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