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杭州**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明知陈某某办的是假证,仍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在陈某某处购买高处作业证等假证为其所在公司的工人使用,案发后共查获冯某某购买的证件69本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情况;(3)接受证据清单;(4)转账记录; 2、证人冯某甲、崔某某、黄某某等人证明冯某某负责找人办理证件的情况 ;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明其购买假证为工地工人使用的情况;(2)同案人陈某某供述证明其将办理的证件卖给冯某某的情况;(3)同案人徐某供述证明其买卖国家证件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购买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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