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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现住址:宣化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我院取保候审,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汤贞贞,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址: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我院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

辩护人:常翔宇,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李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2016年开始先后从河南等地购进昆虫化糖活胰素(尼达忠瓦胶囊)等11个品种的有毒有害食品,并和其女婿被告人李某通过 “dg一枝堂”、“陌梵商务”、“健康花7169”、“sg秀清堂”等淘宝网店共同销售。经调取淘宝网店销售记录确定,“dg一枝堂”、“陌梵商务”网店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达160万元。通过调取百世汇通快递收发记录,共获取被告人李某发货记录9441条,2019年3月,公安部发起该案件的协查取证,共发送协查线索9391条,筛查有效笔录证据291份,涉案金额17.7891万元。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告人冯某、李某销售的昆虫化糖活胰素、虫草二代胰岛素、金糖安含有西药成分苯乙双胍、格列苯脲;小分子降糖、平糖焕胰素、百草糖立康含有西药成分二甲双胍、格列本脲;参草平糖、盛世糖康、基因口服胰岛素Ⅱ代、化糖五谷含有西药成分格列本脲;唐胰健天桑胶囊含有西药成分二甲双胍。在被告人冯某的积极配合下,2018年8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龚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史某的陈述,协查笔录证据292份;证人陶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检测报告、鉴定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数据恢复光盘2张;立破案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冯某立功表现说明,被告人冯某、李某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照片,淘宝账户光盘2张、讯问录像光盘及百世汇通电子数据光盘共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李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3236****;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3238****。

2.随案移送案卷13册,电子光盘11张

3.被告人冯某、李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扣押涉案手机等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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