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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庞兴文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935号 

被告人冯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8月20日因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兴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镇**村**组。2015年6月2日因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8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庞兴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庞兴文和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窜至南充市顺庆区大西街与人民南路交叉路口附近,由被告人庞兴文、杨某某遮挡掩护,冯某从受害人郭某某身上扒窃小米6型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被告人冯某分得赃款35元,被告人庞兴文分得赃款35元,杨某某分得赃款30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423元。被告人冯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庞兴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庞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庞兴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庞兴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庞兴文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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