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鑫洋牌”电动三轮车从滑县**乡**村家中出发,行驶至该村南地与省道307线交叉口处,与防疫期间卡点人员发生争吵。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其至滑县**乡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经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电动三轮车照片;2.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到案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