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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川A*****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22时59分许,冯某驾车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在交通信号灯绿灯信号直行通过路口,遇谢某某驾驶无号牌永安牌电动三轮车由相对方向在交通信号灯绿灯信号进入路口左转通过路口,双方所驾车辆在路口内发生碰撞,事发后冯某驾车逃逸,冯某驾车继续行驶至**交叉路口后将车停于路口弃车逃逸。事故造成两车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受损,120医务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谢某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10月16日15时20分许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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