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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包某某等5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庄**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我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1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6日经我院审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审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条**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我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302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庄**路**条**号,现住址古冶区**镇**村**排**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包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段某某、田某某、崔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冯某某伙同包某某以贴广告、微信发布的形式招募女技师,在其开设的足疗店经营正常足疗过程中组织女技师以性交、“打飞机”的方式在足疗店三层进行卖淫活动,明确嫖资与卖淫女三七分成,且配备了报警器、专人应对公安机关的检查。工作人员段某某、田某某、崔某甲明知冯某某、包某某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采取记账、盯公安等方式,积极协助冯某某、包某某组织卖淫。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冯某某开设的足浴店因组织卖淫获取非法收入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账本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崔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包某某等的供述;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包某某以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田某某、崔某甲明知冯某某、包某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其记账、放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包某某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段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联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包某某、段某某、田某某、崔某乙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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